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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22日
食品安全齐监管 食安盐都共守护
区市场监管局扎实推进食品抽检核查处置技术帮扶
今年以来,区市场监管局积极发挥监管技术优势,主动组建食品抽检核查处置技术帮扶小组,为企业不合格食品的原因排查和整改落实提供上门技术帮扶,做到“主动服务、诊断精准、改有实招、成效明显”。
主动帮扶。对辖区内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全覆盖,建立核查处置技术帮扶专家人才库,在向食品生产企业送达不合格检验结论后,有针对性地及时组建不少于3人的核查处置专家组,开展上门服务,帮助食品生产企业对产生不合格食品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研判,综合现场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开出合规建议书。至目前,已对2024年抽检不合格生产企业及小作坊3家开展上门技术帮扶。
提升效果。创新建立“技术帮扶小组”,区市场监管局联合盐都中标承检机构,为企业上门开展质量提升、问题研判、工艺改进等综合质量技术帮扶活动。近日,在盐都某榨油小作坊,通过对生产环节炒料不同温度的出油成品质量检测来有效提升其出产油品质量。
跟踪问效。在食品生产企业整改落实过程中,全程给予帮助与指导,确保各项整改举措落实到位,提升核查处置效能。督促食品生产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开展原因排查,落实整改举措。及时开展“回头看”及跟踪抽检,验证企业整改落实情况。至目前,已完成不合格跟踪抽检12批次,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会商3次。
接下来,区市场监管局将结合全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及企业需求,发展帮扶对象,持续推动合作帮扶惠及更多企业,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需要了解的新规定之三
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作为销售者,您在采购食用农产品产品时是否知道应当索取哪些凭证?这些凭证不仅是采购的必要步骤,更是保证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的关键环节。此次,我们就来了解一下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应当索取哪些凭证。
一、进货凭证
进货凭证是指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向供货者索取并保存,能够体现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相关凭证,如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等。
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
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主要包括3种形式:一是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出具的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二是供货者出具的自检合格证明;三是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其中,供货者出具的自检合格证明既包括供货者自行检验后开具的合格证明,也包括供货者委托检验机构开展检验后开具的合格证明。
三、销售者采购肉类的应当索取留存的凭证
采购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此外,从事连锁经营和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主动加强对采购渠道的审核管理,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鼓励销售企业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对统一配送的食用农产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提供可查验相应凭证的方式。配送清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