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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1月01日

关于引导农民进城入镇购房使用《结算凭证》的实施办法

为大力推进全区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工作,优先引导退宅还耕农户进城入镇购房,细化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大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资金扶持力度的激励办法(试行)》(都发〔2019〕17号)文件的精神,现就《结算凭证》的使用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结算凭证》仅适用于各镇(区、街道)自愿退宅还耕、且在盐都区内进城入镇购房的农户,所购新建或二手商品住房须为退宅农户本人(或与子女为共同产权人),并不得转让、赠与、抵押。办理二手商品住房过户手续,须在盐都区行政审批中心相关窗口办理。

 

第二条  申报材料

1.申请材料:农户自愿退宅还耕协议书、房屋拆除补偿协议书(此两个协议书必须是农户本人与所属村委会签订)、《结算凭证》使用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

2.材料审查:退宅还耕协议书,由各镇(区、街道)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查;房屋拆除补偿协议书,由各镇(区、街道)建设环保服务中心负责审查。

3.办理流程:农户将“三书一证一簿”提交到各镇(区、街道)建设环保服务中心,建立“一户一档”台账资料,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退宅还耕农户进城入镇购房使用《结算凭证》申请情况汇总表报送区住建局村镇科备案,区住建局村镇科根据备案清单统一编号,建设环保服务中心凭汇总表领取《结算凭证》;各镇(区、街道)建设环保服务中心负责填写并盖章,经属地政府审批盖章后发放至申请农户,并报属地财政所备案。

 

第三条  结算程序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1)退宅农户使用《结算凭证》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凭《结算凭证》直接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抵付购房款;(2)房地产开发企业凭《结算凭证》直接与购房所在镇(区、街道)财政所结算,各镇(区、街道)财政所将《结算凭证》存档并在10个工作日内与开发企业结清;(3)房地产开发企业针对使用《结算凭证》购房户,在其《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前不得撤销购房合同,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同时区住建局房产科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2.购买二手商品住房:(1)退宅农户使用《结算凭证》购买二手房,直接将《结算凭证》交由区住建局二手房资金托管第三方盐都区建投公司(盐都区行政审批中心二手房资金托管窗口);(2)区建投公司凭《结算凭证》直接与购房所在镇(区、街道)财政所结算,各镇(区、街道)财政所将《结算凭证》存档并在10个工作日内与区建投公司结清;(3)待双方《不动产权证书》办理过户手续后,由区建投公司将相关购房款拨付给售房户。

3.政府资金结算方式:(1)跨镇(区、街道)购房:购房所在镇(区、街道)财政所每季度与退宅农户原镇(区、街道)财政所结算一次,并与区财政局结算一次;(2)本镇(区、街道)购房:退宅农户属地镇(区、街道)财政所每季度与区财政局结算一次。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区住建局负责《结算凭证》把关审核、二手房交易结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盐都分局负责退宅还耕条件的核查及退宅协议签订的审查;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区级奖补资金及与各镇(区、街道)财政所结算工作;各镇(区、街道)负责本辖区退宅农户使用《结算凭证》进城入镇购房的实施和管理。另涉及《结算凭证》使用的其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使用时效

《结算凭证》自开具之日起算,有效期为12个月,超期失效。持《结算凭证》在有效期内未购房的,由所在镇(区、街道)财政所收回《结算凭证》,发放房屋拆除补偿资金,并代退宅农户所属村委会发放宅基地补偿资金,并按《结算凭证》持有时限,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超过12个月不再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