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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1月01日

关于加大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资金扶持力度的激励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文件精神,顺应广大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改善住房条件的迫切要求,现结合区情实际,在有效衔接已出台文件的基础上,就进一步加大农民群众改善住房条件资金扶持力度,特制定激励办法如下:

 

一、扶持政策

1.对农村退宅还耕新增的“增减挂钩拆旧指标”,按28万元/亩对相关镇(区、街道)进行奖补。

2.对复垦新增耕地当年通过省、市验收的,奖补相关镇(区、街道)30%的新增耕地指标。

3.对完成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的镇(区、街道),按5万元/户进行补助。

 

二、奖补办法

(一)进城入镇补助

1.退宅还耕

凡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以契约形式放弃宅基地使用权,且永久不再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农户,一次性补偿3万元/户。

2.房屋拆除

对退宅农户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拆除,按照房屋合法面积给予补偿,补偿金额参照主房800-1000元/㎡、附房650-750元/㎡、猪圈、厕所等450-550元/㎡标准执行。

3.进城入镇

退宅农户自签订房屋拆除协议起12个月内,在盐都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盐龙街道、盐渎街道、潘黄街道、张庄街道高速以东区域)购买新建或二手商品住房的,补助10万元/户;在盐都区其他镇(区、中心社区)购买新建或二手商品住房的,补助8万元/户。退宅农户所购新建或二手商品住房不动产权证产权人须为退宅农户本人,或退宅农户本人与子女为共同产权人,方可领取购房补助。

购房补助由原退宅户所在镇(区、街道)、商品住房所属镇(区、街道)各奖补一半。

4.《结算凭证》奖励

凡农户退宅还耕进城入镇在盐都区内购房的,经宅基地使用权人申请,凭退宅还耕协议书和房屋拆除证明材料,由所在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出具《结算凭证》,《结算凭证》注明房屋拆除补偿金额、宅基地补偿金额、进城入镇奖补金额。宅基地使用权人持《结算凭证》在盐都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二手住房,且新购买房屋总价超过《结算凭证》所载金额85%(含85%)以上的,给予使用权人凭证金额10%的奖励(由区财政奖补,低于85%的不予奖励)。

《结算凭证》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期为12个月,超期后《结算凭证》自动失效,持《结算凭证》在有效期内未购房的,不再享受进城入镇购房奖补和《结算凭证》奖励政策,由所在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结算房屋拆除补偿资金和宅基地补偿资金。

(二)进新型农村社区补助

1.凡采用置换宅基地方式进入新型农村社区的农户,原宅基地不享受补偿政策。

2.原房屋拆除补偿按本办法房屋拆除补偿标准执行。

 

三、资金结算

《结算凭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季度与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所属镇(区、街道)财政结算,区财政与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所属镇(区、街道)、原退宅户所在镇(区、街道)每季度进行一次结算。

 

四、有关事项

1.以上退宅还耕补偿、房屋拆除补偿、进城入镇补助及使用《结算凭证》奖励的激励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

2.各镇(区、街道)可依据此激励办法,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区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实施。

3.本办法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