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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6月16日

2018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新变化

5月19日,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正式印发了《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今年《预案》有哪些变化和调整?

变化1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期适当延后

小麦调整为当年6月1日至9月30日,政策执行时间延后了11天;早籼稻调整为当年8月1日至9月30日,政策执行时间延后了16天;中晚籼稻调整为当年10月10日至次年1月31日,政策执行时间延后了24天;粳稻调整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2月末,政策执行时间延后了22天。

变化2最低收购价政策启动和停止条件更细化

在政策执行区域和时间内,当粮食市场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价格、农业、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提出启动预案建议,经中储粮集团公司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后,在省内符合条件的相关地区启动《预案》。市场收购价格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水平以上时,启动地区要及时停止《预案》实施。

变化3各品种最低收购价格有下调

注意:最低收购价指的是到库价,与粮食经纪人走村串户的粮食收购价格不同。

变化4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质量等级标准有提高

与往年不同,今年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小麦、稻谷应为当年生产且符合“三等及以上”;往年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四等、五等粮,由地方政府组织引导实行市场化收购。

注意:售粮前,尽可能对粮食进行清理整晒,以免因质量不合格退车造成不必要的奔波。最低收购价政策明确,不放宽粮食收购质量标准。经整理还不能达标的粮食,按照《预案》规定由地方政府组织收购处置。

变化5粮食食品安全指标管控更严格

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粮食,不能进入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范围,由地方政府组织收购处置,验收发现已入库的超标粮也将划转地方政府,按规定处置,不得流入口粮市场。

变化6收储定点更严格

委托收储库点必须在经营资格、信用记录等方面具备必要的条件;无不良信用记录;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变化7地方政府的组织职能、属地监管职责和收储企业管理主体责任更强化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地方有关部门和中储粮分公司开展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工作,协调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有关落实情况将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范围;各类收储企业是收储和管理的主体,对收购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质量等负全部责任。”

变化8售粮款必须直接支付售粮者

去年资金可以预付给委托收储库点兑付售粮者,今年明确由中储粮直属企业直接支付给售粮者。

注意:出现粮款欠付、克扣等情况,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有的企业或粮食经纪人以高息为幌子,吸收农民售粮款,要注意防范风险。

变化9惩治违法违规行为更严格

对坑农害农、损害国家利益和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对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盐城市盐都区201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名单

(第一批)

中央储备粮盐城直属库有限公司盐都分公司(尚庄镇吉艾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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