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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7日

关于在全区开展地方税收专项检查的   通告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强化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流失漏洞,严厉打击和依法查处各类税收违法行为,构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9号)和省、市局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税收工作实际,我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区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专项检查的范围为全区缴纳地方税收的所有企业(不含本年已实施检查的企业)。

二、检查要求

凡属本次专项检查范围内的纳税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自查自审,对纳税人自己审查出的各类涉税问题,并能够积极主动申报缴纳税款,自觉纠正存在的各类涉税问题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否则将严格依法查处,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检查期限

本次检查期限为2006年至2008年3个会计年度。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四、资料报送

纳税人应按自查年度分别填列《2009年地方税收专项检查自查情况统计表》,并与自查情况报告一起于2009年11月30日前报纳税人所属主管税务机关。

五、重点检查

2009年12月1日起,税务机关将视纳税人自查情况,有重点、有选择地实施检查。

特此通告。

盐城市盐都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