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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05日

盐城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基本卫生标准29

公共场所、窗口单位、饮用水卫生

12、停车场内车辆停放有序,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废旧轮胎不露天放置;车(船)维修场所清洁整齐,车辆清洗场所无污物,排水通畅,无污水横溢。

13、服务人员仪表端庄,举止文明,服务规范,服装整齐,挂牌上岗,卫生良好。

14、车站管辖区域内各类餐饮食品销售、理发、浴室、舞厅、网吧、旅馆等服务(包括个体、私营、承包)等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15、“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达到管理要求。

十一、二次供水基本卫生标准

1、二次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检测报告。

2、凡新建或设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住宅楼,其设计及施工应符合卫生要求。

3、卫生制度健全,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4、二次供水水箱材料及内壁材料应符合卫生要求,内壁材料坚固,不脱落,不得有有害物质向水中溶释。

5、二次供水设施周围无杂物堆放,不得饲养畜、禽,水箱上不得堆放物品。

6、二次供水水箱内壁光滑、无青苔、无淤泥、无杂物,有消毒的浮球,水质清澈良好。

7、蓄水池密闭,设有安全标记,并有一定距离的卫生防护带。

8、二次供水设施完备,水箱有锁有盖,溢水管的出口有防护网罩,排水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

9、有专人进行水箱(池)的清洗、消毒工作,有完整的二次供水设施基本情况、清洗计划、清洗记录、检验报告、验收记录等资料。

10、供管水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传染病患者应及时调离直接供管水的工作岗位。

11、清洗水箱所需工具、设备、工作人员工作时所用工作衣帽、雨鞋、手套等应定期消毒,符合卫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