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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5日
关于开展集中整治违法建设行动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有效遏止当前违法建设蔓延的势头,改善市容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保障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依据《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新区、潘黄镇开展一次集中整治违法建设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新区、潘黄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凡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用过期失效的证件及未按批准要求进行建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立即停止,并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恢复原状。
二、对拒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由新区管委会、潘黄镇、区建设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城管局、区房产局及其他相关部门组织对其违法建设予以帮助性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三、对拒绝服从管理,阻碍执法工作的相关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盐都区建设局 盐都区国土资源分局
盐都区公安局 盐都区城市管理局
盐都区房产管理局
二00六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