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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6月02日

食品摊贩无需申领<<许可证>>

"餐饮服务许可证"代替"卫生许可证"

5月31日下午,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获悉:《食品安全法》今起正式开始实施,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等五大类餐饮企业以前开办必须要申办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将被取消,代之以《餐饮服务许可证》。

据了解,《食品安全法》确立了我国的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制,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分别负责对食品生产环节、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根据规定,自6月1日起,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向企业颁发卫生许可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环节进行监管,并用《餐饮服务许可证》取代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为做好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期专门下发通知,要求自6月1日起,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新发、变更、延续、补发许可证的,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据悉,《餐饮服务许可证》要求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类别、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发证日期、有效期限及备注等内容。记者从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了解到,餐饮服务许可按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共分为5大类:餐馆(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火锅店、烧烤店等)、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其中餐馆又按经营面积分为特大型(3000m2以上)、大型(500~3000m2)、中型(150~500m2)、小型(150m2以下)4类。《餐饮服务许可证》需注明经营单位所属类别。另据了解,食品摊贩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不要求申领《餐饮服务许可证》,但要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监管。

“关于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的细节问题,我们还在等国家、省级部门的具体通知。”市食品药品监督局食品处有关工作人员表示,餐饮服务许可按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餐饮服务经营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按有关规定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摘自《盐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