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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4月08日

盐城市盐都区动物产地检疫联系表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我区动物产地检疫每镇设3-4个集中报检点,分别设在各镇的兽医站、农贸市场、生猪屠宰场以及三个动检分站办公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