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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3月13日
全面执行基本药物制度 合力实施惠民工程
——盐都区卫生局局长蔡金道答记者问
□陶根阳 陈雁程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这是一项重大的惠民工程,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切实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各相关部门的通力协作。为此,就我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政策,记者日前采访了区卫生局局长蔡金道。
记者:蔡局长,请你介绍一下我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情况,好吗?
蔡金道:好的。从今年2月7日起,我区作为江苏省37个试点县(市、区)之一,全面实施了基本药物制度,18个卫生院、236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和199个卫生服务点使用国家和省确定的基本药物,并按照全省统一集中招标采购价,实行零差价销售,不赚群众一分钱。
记者:请问什么是国家基本药物?
蔡金道:“基本药物”是世界卫生组织于上世纪70年代提出的概念,是最重要的、基本的、不可缺少的、满足人民所必需的药品。我国卫生部把基本药物定义为适应我国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记者: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和意义是什么?
蔡金道: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总体目标是,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满足公众基本医疗用药需求,实现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我国到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维护人民健康、保障公众基本用药权益实施的一项惠民工程,是医药卫生领域重大的体制机制改革,对于保证基本药物的足额供应和合理使用,改革医疗机构“以药补医”机制,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我国、我省基本药物的品种有多少?
蔡金道:卫生部等部门8月18日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包括化学药品、中成药共307个药物品种,江苏省又增补了292种基本药物,共计599种基本药物。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必要时,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适时组织调整。
记者:基本药物目录的基层部分适用于哪些医疗机构?
蔡金道:根据国家规定,镇、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不得使用非基本药物。其他各级医疗机构要优先配备使用。
记者:国家基本药物是怎样进行采购配送的?
蔡金道:国家基本药物由省指定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公开招标采购,并由省通过公开招标遴选配送企业,组织统一配送。
记者: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药品价格是否会下降?
蔡金道:基本药物是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国家对基本药物将统一制订零售指导价格。省级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在国家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政府办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同时,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基层医疗机构不赚一分钱。通过这些措施,基本药物价格会得到合理降低,从而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
记者:基本药物是廉价药物吗?
蔡金道:世界卫生组织强调,基本药物是指那些满足大部分群众的卫生保健需要,在任何时候均有足够数量和适宜剂型、价格是个人能够承受得起、群众能够公平享有的药品。基本药物不等于低质药,基本药物遴选的主要原则是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
记者:患者可以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吗?蔡金道:患者凭处方可以到零售药店购买国家基本药物。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对处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核,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记者:患者使用基本药物,能得到什么实惠?
蔡金道:使用基本药物,患者能够获得以下实惠:一是省钱,基本药物不但本身价格低廉,而且报销比例高,能够有效降低群众的医药负担;二是安全有效,政府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已经进行了必要的遴选,药品质量有保障;三是可以避免药物滥用,防止患者对药物滥用而产生的耐药性;四是方便可及,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就能获得。
记者:基本药物在新农合、医保报销比例方面有什么规定?
蔡金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目录予以报销。
记者:我国首次将中药饮片纳入基本药物是什么原因?
蔡金道:我国以前的基本药物目录中没有中药饮片,这次将中药饮片列为基本药物,一方面是保证群众的用药需求,因为它已成为中医临床防病、治病的重要手段,而且价格相对低廉;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推动我国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记者:盐都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具体时间?
蔡金道:2010年2月7日起,盐都区范围内所有政府办社区和镇、村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记者: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会对病人的用药产生影响吗?
蔡金道:首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完全能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基本医疗的临床用药。按照省的要求,基本药物制度正式实施45天后,除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药物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再使用其他药物。少数慢性病人的特殊用药,可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与其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二、三级医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