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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2日
全区从严落实不动产登记集体会审制度
本报讯(胥国海)盐都国土分局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日前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不动产登记业务集体会审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不动产登记集体会审的范围、程序和要求,以此规范处理不动产登记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
《通知》明确,对不动产登记分中心或国土所在业务受理中发现的、对照现有法规政策或技术规范难以办理的登记案例,原证书权属来源不清或存在重大问题的,因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不动产登记信访矛盾处理难度较大的,在不动产确权和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过程中所涉案件重大、需相关业务条线配合把关的,土地用途、使用权类型、出让年限起算时点等无法准确界定的,一律实行不动产登记业务集体会审。
《通知》规定,属于不动产登记部门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事项,由分管不动产登记的领导召集相关国土所、不动产登记科(不动产登记分中心)人员进行会审,形成统一的业务口径;对需要多个部门参与会审的事项,由不动产登记科提出申请,由局长或局长签批指定分管领导牵头,召集相关所(科室)人员共同参加会审,形成会办纪要后,由相关所(科室)按会办纪要执行办理;矛盾突出的重大疑难业务,要提交局务会会办研究。
《通知》要求,不动产登记业务集体会审前,由所在辖区国土所牵头负责,调查相关情况后形成详细调查报告,不动产登记科提出初步办理或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会审中落实专人记录,各业务条线充分发表意见;对会审协商一致的,会审后形成书面意见,由参加会审人员签字确认。其中属共性问题的,形成《不动产登记会办纪要》;属个案问题的,形成《不动产登记业务会审单》。形成的《不动产登记会办纪要》和《不动产登记业务会审单》,随不动产登记材料一起上报审批,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