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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21日
盐都区纪检监察干部
“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试行)
全区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纪委“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坚定信念,牢记宗旨,弘扬美德,严于律己,自觉纯洁社交圈、净化生活圈、规范休闲圈,牢固树立忠诚、干净、担当的良好形象。
第一条 严禁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网站论坛等信息网络平台以及宴席、购物、健身等公共场合,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刻意歪曲历史,散布政治谣言,传播错误言论,泄漏工作秘密等;
第二条 严禁在涉及本人身体健康、子女和家属出国、婚丧嫁娶、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重大事项时,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
第三条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出境;
第四条 严禁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或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活动;
第五条 严禁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出国出境、工作调动、职务升迁、生病住院、乔迁新居、庆祝生日等机会大摆宴席、收受礼品、聚敛钱财;
第六条 严禁以案谋私,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第七条 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第八条 严禁利用单位影响力或纪检监察干部身份,在公共场合耍特权、逞威风,作风粗暴,态度蛮横,盛气凌人;
第九条 严禁出入私人会所和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夜总会、棋牌室等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发生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等影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形象的行为;
第十条 严禁败坏家风和参加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其他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公序良俗的行为。
监督电话:88116205
受理机构:区纪委干部管理监督室